
西藏珠峰(600338)1月9日晚間公告,公司近日獲知,控股股東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(簡稱“塔城國際”)收到中國證監會西藏監管局(簡稱“西藏證監局”)下發的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。
經查明,塔城國際與上海捷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(簡稱“捷勝環保”)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和股票代持確認書,塔城國際代捷勝環保持有667萬股西藏珠峰股票,截至目前仍代持533.8萬股股票。塔城國際未告知西藏珠峰上述股份代持和股份變動情況,導致西藏珠峰年度報告、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塔城國際持股信息存在虛假記載。
塔城國際與高某、劉某某簽訂股份代持協議書,約定由劉某某證券賬戶代塔城國際持有1400萬股西藏珠峰股票。2025年7月,塔城國際與高某、劉某某簽訂協議,約定剩余代持股份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歸屬于高某所有,用于抵償塔城國際對高某的債務。塔城國際未告知西藏珠峰上述股份代持和股份變動情況,導致西藏珠峰年度報告、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塔城國際持股信息存在虛假記載。
除此之外,塔城國際還隱瞞與西藏珠峰其他前10名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,導致西藏珠峰相關定期報告未披露上述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,莊閑和app存在重大遺漏。
塔城國際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,違反《證券法》的相關規定。黃建榮作為塔城國際董事長、法定代表人,隱瞞上述信息,為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,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《證券法》,依據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,西藏證監局決定:對塔城國際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并處以200萬元罰款;對黃建榮給予警告,并處以100萬元罰款。
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,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紀律處分決定:對塔城國際及其時任董事長黃建榮予以通報批評。
{jz:field.toptypename/}西藏珠峰表示,上述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所述西藏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涉及公司,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造成影響。